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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再次提高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时间:2020-08-01

平均涨幅达12.4%

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再提高  

讯(融媒体记者 余梦娇 通讯员 李文飞 肖燕) 昨日,记者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了解到,为进一步提高优抚对象生活保障水平,加强拥军优属工作,我市再次提高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平均涨幅达12.4%,实现连续24年增长。此次调标惠及我市重点优抚对象约6000人,新标准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根据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和市财政局共同下发的《关于调整我市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我市无工作单位且无固定收入的残疾军人的残疾抚恤金平均涨幅达9.4%,最低十级因公1480元/月,最高一级因战达到9255元/月;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分别提高到4165元/月、3700元/月和3240元/月;领取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在乡复员军人按抗战入伍、解放战争入伍和1949年后入伍的标准分别调到3335元/月、3055元/月和2775元/月;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标准1205元/月;参战参试退役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1295元/月。 

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抚恤补助对象,按就高原则享受抚恤补助待遇。一至四级残疾人员护理费标准同步增调。原在职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等)的抚恤金和年满60周岁的农村籍退伍士兵和老年烈士子女生活补助待国家及省定标准出台后随之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