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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逾期交付 开发商拒赔违约金 法院:“宽限期”内违约责任不可免除

时间:2019-08-17
本网讯 开发商未按期交房,其后又约定了交房的“宽限期”,那么“宽限期”内的违约金是否可以免除呢?记者昨日从海安法院了解到,一起商品房销售纠纷案终审审结。法院判决开发商艾因公司向购房者戴某夫妇支付包括“宽限期”在内的违约金6万余元。

2014年10月,戴某夫妇以58万余元的价格向艾因公司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双方约定,艾因公司于2015年6月30日前交房,逾期超过180日后,戴某夫妇有权解除合同;若继续履行合同,则自2015年7月1日至实际交付之日止,艾因公司须按日支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

转眼约定的交房期来临,艾因公司却未能如期交房。但戴某夫妇还是想要这套房子。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艾因公司确保在2017年10月3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交房,并按合同约定补偿戴某夫妇违约金47000余元。

没想到,补充协议签订后,艾因公司既未按协议支付违约金,也未按约交房。苦等三年多之后,戴某于2018年10月撬门进入合同约定的房屋开始装修,并起诉艾因公司要求其支付至实际交房之日的违约金共计6万余元。

庭审中,艾因公司对2017年9月30日前应付的47000余元违约金没有异议。但该公司辩称,补充协议约定2017年10月3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办是“宽限期”,这期间任何一天交房都是符合合同约定的,“宽限期”内不应再主张违约金,故其余违约金应从2017年12月31日开始算起。

海安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当事人在补充协议中约定了“确保交房期间”,但艾因公司既未按补充协议支付违约金,也未按期交房,理应回归原商品房买卖合同追究其违约责任。故本案其余违约金应从2017年10月1日计算至实际交房之日。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