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 > 南通信息 > 正文

投保意外伤害险后遇火灾身亡 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应按约给付保险金

时间:2019-12-14
朱某投保意外伤害险后,在保险期内因火灾身亡。当朱某的亲人拿着保单上门理赔时,却被保险公司以“因火灾身亡的证据不充足”而拒绝赔偿。记者10日从如东法院了解到,该院对这起案件作出判决,支持朱某亲人的诉讼请求,由保险公司给付赔偿金20万元。

今年1月26日,朱某因家中发生火灾而死亡。生前,他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保单中约定,意外身故可以赔偿20万元,保险期间自2019年1月9日起至2020年1月8日。朱某去世后,朱某的妻儿找到保险公司理赔,但保险公司认为,朱某虽然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但是并未提供二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以及尸检报告等证据,无法确认其是不是因为火灾身亡,因此拒绝赔偿。无奈之下,朱某的妻儿把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如东法院庭审中查明,火灾当天,朱某的妹妹曾向所在地派出所报案,民警到现场了解朱某因意外导致着火后死亡,民警现场初步排除他杀可能。此外,保险公司也曾经委托某公估公司派员现场勘验,公估的结论也证实朱某在家中意外着火身亡,属于保险公司应当理赔的范围。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接处警记录所载内容,民警向朱某以及邻居的走访了解,现场初步排除他杀可能,且朱某妻儿提供了意外着火身亡的公估报告,而保险公司却未能提供朱某非意外伤害事故身亡的相关证据。法院认为,朱某因火灾死亡应属于意外伤害事故,朱某的妻儿作为其死亡后的法定继承人,有权要求保险公司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据此,法院遂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意外伤害事故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本案承办法官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消防基本术语》对火灾的定义为“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火势的蔓延在时间或空间均不能控制,符合意外伤害事故外来的、突发的以及非本意等特征。本案中,朱某因火灾而身故,保险公司应当根据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

记者王玮丽 通讯员管飒爽 孟良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