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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医疗保障“兜底”

时间:2020-01-16
近日,市政府扶贫办、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局联合下发通知,明确部分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医疗保障问题处理办法。

根据省、市《关于解决农村低收入人口“两不愁三保障”突出问题行动方案》精神,农村低收入人口应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保障范围。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全额资助。但实际操作中,极少数低收入人口因特殊情况未参保或原参加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断缴,未能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障待遇。

此通知明确,因无身份证明、没有参保信息而未能参保的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由所在地公安部门按照《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政策精神,结合本地及本人实际,依法快捷办理户籍(身份证明)或居住证,办理结束后,由乡镇(街道)汇总报市(区)政府扶贫办,同时报人社和医保部门在系统中维护,由医保部门资助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原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断缴的,由市(区)扶贫部门书面告知本人后,人社部门在缴费系统中暂时终止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关系,由医保部门资助其及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如需恢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终止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且本人按规定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无待遇等待期),其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历年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累计年限。

以上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立即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他相关救助、补充保险待遇(无待遇等待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