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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职工权益 减轻企业负担 “老工伤”可享工伤保险待遇

时间:2019-05-26

  全市“老工伤”人员有了新保障。昨从市人社局获悉,我市出台新政,“老工伤”均可纳入社保,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新政明确,用人单位向市社保中心一次性缴纳相关费用,从缴费到账次月起,“老工伤”职工新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将按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支付,新政既保障了职工工伤权益,又大大减轻了企业负担。

  “老工伤”人员是2004年1月1日《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因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的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老工伤”人员大多年龄大、身体伤残、家庭负担较重。经过多年的摸底排查,我市已有4000多名“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但由于职业病发现、诊断的延后性,“老工伤”人员仍不断出现,个别用人单位经营困难,少量“老工伤”人员未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截至目前,我市约有10%存量“老工伤”人员尚未纳入工伤保险,部分人员工伤待遇难以落实,给其家庭带来沉重负担。

  与以往不同的是,此次“老工伤”人员的部分项目缴费标准下调。新政规定,认定或确认为工伤的“老工伤”人员,仍与用人单位保留工伤关系的,可由用人单位填报并提供相关原始资料向市人社部门申请纳入工伤管理,经确认后一次性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费用。以伤残津贴为例,以往企业要为55岁的伤残职工张某缴纳伤残津贴到我市人均预期寿命82.4岁,这样需缴纳70多万元,而现在该企业仅需缴纳到张某60岁退休,费用约20万元。

  更值得一提的是,企业为“老工伤”缴纳工伤保险,从缴费的次月起,一至四级人员工伤的终身医疗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五至十级“老工伤”人员除支付工伤治疗费外,退休前其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仍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低伤残等级“老工伤”伤情加重导致劳动能力鉴定升为一至四级的,其伤残津贴、工伤医疗费均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马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