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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别“同命不同价” 广东统一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时间:2021-09-17

  广州12月24日电 (程景伟 陈虹伶 王静)以往,交通事故等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中,城乡受害方在死亡赔偿金等方面获赔金额相差悬殊,导致出现“同命不同价”现象。自2020年元旦起,广东将在全省法院民事诉讼中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有望实现“一视同仁”。

  据了解,根据《广东省2019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2018年广东省(深圳、珠海、汕头除外)城镇居民、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为42066元/年、17168元/年,相差达2.45倍;人均生活消费支出分别为28875元/年、15411元/年,相差达1.87倍。也就是说,同样的人身损害,城镇居民获赔的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有可能分别是农村居民的2.45倍和1.87倍。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4日举办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在全省法院民事诉讼中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通知》。该通知明确,2020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人身损害,在民事诉讼中统一按照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以下简称“两金一费”),其他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保持不变。

  这意味着,广东农村居民受害人可获赔的“两金一费”数额,从此将有较大幅度提升。

  据介绍,以广东省某起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为例,35岁的农村居民王某被机动车碰撞身亡,双方承担事故同等责任,王某生前与另一人共同抚养其60岁的母亲。按照2019年度农村居民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其近亲属可获得死亡赔偿金20.6万余元,其母亲可获得被扶养人生活费9.2万余元,两项合计29.8万余元。若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为50.4万余元,被扶养人生活费为17.3万余元,两项合计67.7万余元。赔偿权利人获得的赔偿数额提高了37.9万余元,达2.27倍。

  广东高院副院长谭玲表示,试点期间,在立案、审理环节,广东受诉法院将向当事人主动释明统一适用城镇居民赔偿标准,平等、充分地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