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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房出售后拆迁,原房主反悔 法院驳回撤销房屋买卖合同诉讼请求

时间:2019-08-16
本网讯 刘某夫妇将单位分的福利房卖给了他人,两年后房子拆迁,眼见新房主将获取较高额的补偿款,夫妇俩又以其将大产权房误当小产权房为由,请求撤销房屋转让协议。记者昨天从海安法院获悉,南通中院对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刘某夫妇的诉讼请求。

1983年,海安某纺织厂向政府部门申请建筑许可证,建设职工宿舍楼。经相关部门批准,宿舍楼得以建成,其土地为国有划拨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职工刘某、周某夫妇通过福利分房取得了宿舍楼的一套房。

2016年6月,刘某夫妇与张某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将这套职工宿舍以14.5万元的价格卖给张某。2018年,宿舍楼所属区域列入拆迁征收范围。刘某夫妇得知拆迁补偿款比张某当初购房的价格高出不少,一时间心态难以平衡,便一纸诉状将张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双方此前订立的房屋转让协议。

庭审中,刘某夫妇诉称,他们一直误认为宿舍楼无建设许可、无用地规划许可,直到拆迁时,才得知该房屋办理了相关手续,属于大产权房。自己是由于对房屋产权性质的错误认识,以小产权房的价格出售了大产权房。

张某辩称,案涉房屋自建成到拆迁,其产权性质没有发生过变化,属于无产权证的单位集资房。只不过拆迁指挥部为推进工作,对案涉房屋以拆迁价格进行了补偿安置。而且案涉房屋买卖合同中也约定,如果将来产权发生变化,刘某夫妇也应当无条件协助张某办理过户,说明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对房屋产权性质完全了解,且对今后可能发生产权性质的变化有所预见。

海安法院审理认为,刘某夫妇就案涉房屋与张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属合法有效。刘某夫妇均为纺织厂员工,又在案涉房屋中长期居住,不存在其所主张的对房屋性质的误解。刘某夫妇出售案涉房屋后一直未提出过异议,直到房屋被较为优惠条件征收后才提起诉求,其行为有悖诚信。据此,法院依法驳回刘某夫妇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诚实守信是法律的“帝王条款”,法律鼓励交易,保护交易安全,不干涉正常的市场行情涨幅波动。任何人妄图违背规则通过诉讼取得不当利益,均不会得到司法的支持与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