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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违法出租厂房得6000元房租 换来新吴区17万行政处罚

时间:2020-01-15
  当前,全市正在开展安全生产问题隐患排查整治,但仍有个别人怀着侥幸心理,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生产和经营。近日,新吴区应急管理局对一企业开出了一张17万元的“罚单”。据悉,该企业因将生产经营场所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单位而受到处罚。

  近日,新吴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向阳路上的无锡市春阳机器厂内北侧厂房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厂房内储存有30瓶一氧化二氮、1050支8克装笑气成品以及一台充装机械设备。经查,无锡市春阳机器厂将25平方米的生产经营场所出租给侯某,并收取房租6000元。侯某等人未经许可,在该厂房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一氧化二氮的充装及经营,并不具备充装、经营一氧化二氮的安全生产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针对无锡市春阳机器厂的违法行为,新吴区应急管理局对其作出没收6000元违法所得,处罚款人民币17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某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

  新吴区应急管理局提醒,切勿因为蝇头小利,忽视安全生产,以致后悔莫及。(甄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