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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十类交通违法将被通报至纪检监察机关

时间:2016-07-14

原标题:公职人员醉驾、无证驾驶等十大类交通违法行为

将被通报至纪检监察机关

近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下发了《关于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法律文书中增加被处罚人有关信息采集项目的通知》。从7月1日起,各地在按照一般程序对交通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时,应当调查被处罚人的政治面貌和职业信息,并在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填写。具体如何实施?对交通违法的党员或公务员有何影响?前天,盐城晚报记者进行了走访调查。

交警在市区整治酒驾等交通违法行为。(资料图)

交通违法增加采集政治面貌和职业信息

6月3日,公安部交管局官微发布:针对酒驾醉驾、无证驾驶等10类交通违法行为,7月1日起公安交管部门将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增加政治面貌和职业信息的采集项目。

此举旨在为部门信息共享、抄告联动及征信挂钩创造条件。

目前内蒙古、江苏、浙江等一些地方已与纪检监察、信用管理等部门建立了针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抄告、征信机制。市交警支队已建立文明交通信用管理系统,将定期公示曝光交通失信人员。

十大类重点违法行为会被通报

按照规定,对“十大类”交通违法行为的中共党员或国家工作人员,其个人面貌和职业信息被调查后,公安交管部门将及时向有关纪检监察机关进行通报。

“十大类”交通违法行为:酒驾醉驾、无证驾驶、准驾车型不符、驾驶拼装改装或报废车辆、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牌证或标识、套用机动车号牌、脱保、超速50%及以上、货车超载30%以上、客运车辆超员。

一旦违法就直接通报纪检监察机关吗?

据市交警支队法宣科负责人介绍,7月1日起,行政处罚决定书最大变化是增加信息采集项目,并非直接通报纪检监察机关,相关信息仅留档保存,以便相关部门查询。但公安部交管局明确表示,针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抄告、征信机制,将在全国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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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狠罚”党员和公职人员交通违法行为是真的?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警方不会因受处罚人的职业、政治面貌而改变。比如酒驾醉驾,除刑法和一般交通处罚外,党的纪检部门或违法人员单位会根据规定进行内部处理,这是两套程序。

醉驾被抄告纪检后会面临什么后果?

中纪委介绍案例:李某,中共党员,国家某行政机关管理局原副局长,2015年7月8日晚,醉酒驾车到单位取材料被查获,被法院判处拘役1个月,缓刑2个月。其所在单位纪委提出留党察看两年处分意见,未被中纪委采纳,李某被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

2011年5月1日起,“醉驾入刑”:《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党纪处分:《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应当开除党籍。

政纪处分的依据是什么?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这些地方公职人员酒驾已被纪委通报

●6月16日,河南漯河市纪委通报7起,均为酒驾。

●6月3日,安徽六安市纪委通报4起,含1起醉驾,3起酒驾。

●3月20日,湖南湘潭市纪委通报8起,均为酒驾。

直接影响个人信用

需要强调的是,这项规定并非仅仅针对党员。公安交管部门主要是在处罚时增加政治面貌和职业信息的采集项目,与纪检监察、信用管理等部门联动。

这也就意味着,如果是党员交通违法就要通报纪检机关,还可能要通报信用管理部门。但如果不是党员,显然并不存在违反党纪的问题,也不必通报纪检机关,但相关交通违法行为要抄送给信用管理部门,与征信机制挂钩。这也就意味着,交通违法行为将会影响个人信用。这样做的目的,其实就是要震慑交通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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