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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餐饮小店 不能经营生食食品

时间:2020-07-31

江苏拟禁止11类小餐饮经营行为

餐饮小店 不能经营生食食品

讯(融媒体记者  许琴)  7月28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了《江苏省关于加强小餐饮管理的决定(草案修改稿)》(简称“草案修改稿”)。与一审稿相比,草案修改稿进一步强化了小餐饮的主体责任,明确禁止11种行为,包括经营生食类食品、自制裱花类蛋糕、自制以生鲜乳为原料的饮品等。

物美价廉的小餐饮店是很多人的喜爱,这次的草案修改稿提出,小餐饮不得有下列行为:使用法律、法规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经营生食类食品、自制裱花类蛋糕、自制以生鲜乳为原料的饮品;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使用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制作食品,或者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制作食品;使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制作食品;使用非食品原料制作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使用回收食品制作食品;使用以餐厨废弃物、废弃油脂为原料加工制作的油脂制作食品;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制作食品,或者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或者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目前全省有小餐饮20多万家,占全省餐饮总数的近 42%,为百姓提供了很多灵活就业的机会,而且老百姓日常生活也离不开小餐饮的服务与支撑。省人大财经委提出,小餐饮面广量大,是就业创业的重要渠道,建议增加一款作为草案修改稿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优惠措施,鼓励和支持小餐饮进入小餐饮集中场所和街区经营,改善经营条件,创建优质品牌,发展特色餐饮”。

越来越多的人通过网络订外卖。此前,草案第三条对小餐饮从事网络餐饮服务做了规定,但对网络平台的相关责任未做规范。省人大财经委提出,为有效维护网络餐饮经营秩序、更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有必要加以补充、完善。考虑到对小餐饮的有效监管离不开集中交易市场和网络第三方平台的管理,因此,建议增加一条作为草案修改稿第十四条,规定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对入场、入网小餐饮的管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