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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第三部处所性律例聚焦秸秆综合应用

时间:2016-08-27
继《盐城市绿化条例》和《盐城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颁布施行后,我市第三部地方性法规《盐城市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条例》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批准,将于2016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部法规是我省第一部关于秸秆综合利用的地方性法规。 我市是全省第一农业生产大市,耕地面积约1250万亩,年产生秸秆800万吨左右。近年来,我市采取有力措施,扎实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基本形成了以还田肥料化利用为主,燃料化、饲料化、基料化、工业原料化利用为辅的秸秆多元化利用格局。同时,我市持续打好秸秆禁烧攻坚战,成为全省唯一连续两年四个季度考核“零火点”的城市。 “深入贯彻绿色发展理念,总结我市多年来的实践经验,把综合利用秸秆资源、禁止露天焚烧和随意弃置秸秆(以下简称‘双禁’)的成熟做法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刻的长远意义。”市人大法工委相关负责人说。   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和“双禁”,不仅是一项生态工程,更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涉及面广,关注度高。近年来,市人大代表和市政协委员多次提出建议,呼吁加快地方立法。各级政府和广大基层干部群众也迫切要求制定地方性法规,明确权利义务,落实职权责任,妥善处理行政管理领域和基层工作实践中的各类矛盾问题。 目前,我市年均利用秸秆730万吨左右,其中还田占68%以上,综合利用率近92%。但是,秸秆综合利用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和困难,如秸秆利用企业规模较小,带动能力不强等。“通过地方立法,为禁烧禁抛后的秸秆找到综合利用的出路,鼓励、引导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参与秸秆综合利用,提高秸秆资源利用效率,促进农民增收、环境改善和农业可持续发展,推动生态盐城建设和绿色发展。”市农委相关部门负责人说。 《盐城市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条例》分为总则、秸秆综合利用、禁止露天焚烧和随意弃置秸秆、激励措施、法律责任、附则共六章三十五条。其亮点主要体现在:《条例》规定了以机械化还田实现肥料化利用为主,燃料化、饲料化、基料化、原料化利用为辅的秸秆综合利用形式;《条例》对露天焚烧秸秆和随意弃置秸秆作了禁止性规定,明确由环保部门会同农业、城管等部门实施监督管理;推进秸秆综合利用,政府的扶持和补贴必不可少,《条例》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该严格落实上级有关补贴及优惠政策,给予秸秆综合利用项目资金补助,并由财政保障资金投入等。